峄城法院:耄耋老人拿到13000余元执行款背后…… |
||
来源: 发布时间: 2020年07月17日 | ||
近日,峄城法院执行局干警顶着烈日,将13000余元执行款送到了耄耋老人季某某的家中,老人感动不已,拉着干警的手都有些颤抖。案件执行完毕,干警们松了一口气。 案情回顾: 被告黄某某与死者孔某某系同村邻居,被告黄某某住宅位于死者孔某某住宅西南方向,中间有一村中道路相隔。被告黄某某翻盖住房时将建筑垃圾堆积其房屋后并占用部分村中道路,因此与死者孔某某产生矛盾。2016年4月26日上午8时许,孔某某在被告黄某某堆积的建筑垃圾上服农药中毒死亡。原告妻子季某某和其子女与被告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诉至峄城法院。 一审:通过原被告举证、质证及派出所作的询问笔录,能够认定被告黄某某翻盖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占用了部分道路,对道路的通行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与死者孔某某产生矛盾,后孔某某在被告黄某某堆放的建筑垃圾上服农药中毒死亡,被告黄某某占用道路的行为与孔某某的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关系,被告黄某某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15%)。死者孔某某死亡时已82岁,原告主张被告黄某某赔偿死亡赔偿金64 650元、丧葬费25119元,本院予以支持。因孔某某系自身服农药死亡,原告主张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并赔礼道歉,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某某赔偿原告因孔某某死亡造成的死亡赔偿金64650元、丧葬费25119元,共计89 769元的15%计13465.35元。 二审:一审后,被告不服判决,上诉至枣庄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一致,枣庄中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依法予以确认。中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本案的起因、损害事实及后果等因素,对双方责任划分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上诉人黄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执行:今年3月,申请人申请执行立案后,峄城法院执行局干警迅速查找其银行账户,发现该被执行人几个账户上的余额加起来仅有500余元。当时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考虑到被执行人是70岁的老人,与申请执行人是同村邻居,乡里乡亲、沾亲带故的关系复杂,为防止执行过程中意外情况的发生,负责该案的魏先举法官先后两次到其村里走访,与该村的村支书细致沟通、了解情况。在村支书的协助下,被执行人主动上交了执行款。申请人季某某已八十多岁高龄,加之天气炎热,老人出门行动不便,执行法官决定主动送去执行款,这才有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
||
|
||
【关闭】 | ||
|
||
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峄州路西首 电话:0632-7739605 邮编:271500
未经书面允许不得转载信息内容、建立镜像
版权所有: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ICP备案号:鲁ICP备130323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