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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群众办实事】驱车200多公里,二次送锦旗

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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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回顾

  2019年5月13日22时50分,被告王某驾驶汽车与原告王某某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原告王某某受伤。该事故经峄城区交警大队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王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某保险枣庄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被告某保险枣庄公司曾去王某某的河南省夏邑县老家做调查,认为王某某不构成伤残,不同意赔偿残疾赔偿金。王某某诉讼后,本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予以鉴定,鉴定意见认为王某某构成十级伤残,被告某保险枣庄公司仍对鉴定意见不服,要求鉴定机构作出说明,鉴定机构作出说明,本院认定王某某构成十级伤残,并精心作原告与保险公司的工作,但不能达成调解意见,遂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某保险枣庄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经枣庄中院判决,维持我院判决。

  文书生效后,峄城法院承办法官苏亮积极帮助远在外地的原告办理领款、退费工作。整个案件从庭审、调解、判决、领款、退费等环节的工作态度得到原告的认可。4月22日,原告邮寄了一面锦旗给承办法官苏亮表示谢意,但原告仍认为感情表达未尽,4月28 日,执意从河南老家驱车200多公里赶至我院又送来一面锦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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