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过程中的刑事处罚(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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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08月22日 | ||
执行过程中的刑事处罚(一) 在法院的执行工作中,当被执行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行为触犯刑法时,法院就要追究其法律责任。通常的刑事处罚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妨害公务罪 对下列暴力抗拒执行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论处: (一)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二)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恶化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其他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实施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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