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后召开支部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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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0年11月25日 | ||
文章要旨 派驻纪检监察组立案审查并由驻在部门党组按照普通程序作出党纪处分的,支部大会应在派驻组审理后,移交驻在部门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履行党纪处分审批程序时再召开。 权威答疑 支部大会是否在派驻纪检监察组审理后再召开 Q&A 问:派驻纪检监察组审查的驻在部门科级及以下党员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移交驻在部门机关党委、机关纪委按照规定履行处分程序的,支部大会是否在派驻纪检监察组审理后再召开? 答:《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了派驻纪检监察组直接审查驻在部门处级及以下党员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的处理程序。根据任务分工和工作需要,派驻纪检监察组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直接审查驻在部门处级及以下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 关于此类案件在党组讨论和决定前如何履行程序问题,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派驻纪检监察组进行审查和审理后,提出党纪处分建议,移交驻在部门机关党委、机关纪委,由驻在部门机关党委、机关纪委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特殊程序)。 其中,普通程序要求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后按程序报党组决定;特殊程序则是在特殊情况下,县级以上党委和纪委有权直接作出决定,即不召开支部大会讨论,由驻在部门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审议后,报党组讨论决定。 按照上述规定,由驻在部门党组按照普通程序作出党纪处分的,支部大会应在派驻纪检监察组审理后,移交驻在部门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履行党纪处分审批程序时再召开。 法规链接 1.《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 2.《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 第六条(第二款) 根据工作需要,派驻纪检监察组可以直接审查驻在部门的处级及以下党员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派驻纪检监察组进行审查和审理后,提出党纪处分建议,移交驻在部门机关党委、机关纪委按照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后,由党组讨论决定。必要时,派驻纪检监察组可以将党纪处分建议直接通报驻在部门党组,由党组讨论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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