峄城区法院拒执罪案件典型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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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12月19日 | ||
一、孙井兵拒不执行判决案 被执行人孙井兵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返还房屋义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申请执行人张太亮与被执行人孙井兵、褚爱梅返还财产纠纷一案,峄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3日作出(2013)峄民初字第157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孙井兵、褚爱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从张太亮所有的位于峄城区古邵镇坊上小学东数第三户房屋(有证产房409.67平方米)搬出。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不但拒不搬出,反而将该房屋的其中三间门市房租赁给他人使用,租期六年。本院在执行中,多次给孙井兵做工作,并限期自动搬出,孙井兵以对判决不服,家中无房居住等理由拒绝搬出。本院依法以其拒不履行义务为由将其司法拘留十五日,拘留期间孙井兵要求提前解除拘留回去自动搬出。本院提前解除拘留后,孙井兵一拖再拖仍未自动搬出。本院于2016年1月以其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区分局于2016年1月6日将其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逮捕。后因孙井兵的家人将应返还的房屋全部清理并搬出交给申请执行人,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以被告人孙井兵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二、刘宗法拒不执行判决罪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申请执行人孟祥美、刘鑫、刘孟龙与被执行人刘宗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一案,峄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7日作出的(2012)峄民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刘宗法赔偿孟祥美、刘鑫、刘孟龙各项经济损失13万元。判决生效后,刘宗法拒不履行赔偿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刘宗法采取早起晚归,经常不在家中居住等方式逃避法院执行,且在收到法院报告财产令后,拒绝报告个人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对其采取拘留措施后,仍拒不执行判决,本院以其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区分局于2016年4月13日将其刑事拘留,并取保候审。2016年7月8日本院认定刘宗法明知是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判处刘宗法有期徒刑八个月。 三、晁代水拒不执行判决罪 被执行人晁代水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申请执行人王秀芹、任泽华与被执行人晁代水生命健康权纠纷一案,峄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9日作出(2015)峄民初字第53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晁代水赔偿王秀芹、任泽华各项经济损失166398元。判决生效后,晁代水未自动履行义务。本院立案执行后,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晁代水认为判决不公,自己亏不应承担责任,既不履行义务亦未申报个人财产,本院于2016年6月3日、6月16日分别以其拒不申报财产和拒不履行判决确定义务为由两次进行了拘留。拘留期满后,晁代水仍拒不执行,而申请执行人一家老小多次来法院吵闹,并到处上访,情绪比较激动。鉴于此种状况,本院以其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区分局于2016年8月5日将其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峄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晁代水与申请执行人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晁代水一次性赔偿申请执行人15万元,并履行完毕。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判决被告人晁代水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四、袁美付拒不执行判决罪。 被执行人袁美付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申请执行人袁美付与被执行人韩玉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一案,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1日作出(2014)峄民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袁美付赔偿韩玉启各项经济损失50316.89元。判决生效后,袁美付未自动履行义务,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袁美付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限期履行义务,而袁美付既不到庭履行义务,亦未向法院申报个人财产。执行人员多次传唤均未到庭,一直在逃避执行。由于赔偿款迟迟执行不到位,加上申请执行人身体残疾生活比较困难,本院给予司法救助后,申请执行人仍不理解,多次上访。基于以上情况,执行人员利用夜间集中行动的时机将袁美付传唤到庭,并于2016年6月3日、6月18日分别以拒不申报财产、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为由对其两次司法拘留,拘留期满后袁美付仍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16年11月6日以其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区分局于2016年11月11日将其刑事拘留。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袁美付及亲属主动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5万元了结,并已履行完毕。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以被告人袁美付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五、杨廷兰拒不执行判决案。 被执行人杨廷兰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偿还欠款义务,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申请执行人董中艳与被执行人袁启杰、杨廷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8日作出(2016)鲁0404民初9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袁启杰、杨廷兰偿还董中艳借款本金及利息69800元,判决生效后,袁启杰、杨廷兰未自动履行。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执行后,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限期履行义务,杨廷兰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未自动履行义务,亦未到庭申报个人财产,后经多次谈话,均拒绝履行义务。本院遂以其拒不申报财产、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为由将其两次拘留。拘留期满后,杨廷兰仍拒不履行,本院以其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区分局于2016年9月22日将其刑事拘留,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以被告人杨廷兰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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