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院受理以下当事人均在本辖区的300万元以下和一方当事人是外地的200万元以下的民事案件: (一)人格权纠纷案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姓名权纠纷、肖像权纠纷、名誉权纠纷、荣誉权纠纷、隐私权纠纷、婚姻自主权纠纷、人身自由权纠纷、一般人格权纠纷等(民事案件案由规定1-9); (二)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离婚、婚约财产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离婚 后损害责任纠纷、婚姻无效纠纷、撤销婚姻纠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同居关系纠纷、抚养纠纷、扶养纠纷、赡养纠纷、收养关系纠纷、监护权纠纷、探望权纠纷、分家析产纠纷、法定继承纠纷、遗嘱继承纠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遗赠纠纷、遗赠扶养协议纠纷等(民事案件案由规定10-29); (三)物权纠纷案件:不动产登记纠纷、物权保护纠纷、所有权纠纷、用益物权纠纷、占有保护纠纷(民事案件案由规定30-58、62-65); (四)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民事案件案由规定123); (五)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监护人责任纠纷、用人单位责任纠纷、劳务派遣工作人员案件诉讼管辖须知 人民法院的管辖,简单的说,即当事人在遇到诉讼时,应到哪个法院去打官司。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确定了四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上的分工原则,地域管辖则是指案件应由何地的法院负责审理。一般来讲,民事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负责管辖。一般民事案件,(如离婚、债务纠纷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住所地,即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但是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在一定条件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事前协商约定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所在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劳动争议提起的诉讼,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基层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核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法院行使管辖权,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铁路、海事、海商等案件由相应专门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以复议机关为被告,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以下几类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也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可以对管辖提出异议。民事诉讼除了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以外,还存在着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等规定,以保证能最终合理确定管辖争议。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共同上一级法院指定管辖。 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一般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行政诉讼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峄城区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受理范围和管辖的分工 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产品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环境污染责任纠纷、高度危险责任纠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物件损害责任纠纷、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因申请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案件(民事案件案由规定341-370); (六)房地产合同纠纷案件: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临时用地合同纠纷、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房地产租赁合同纠纷等(民事案件案由规定56、57、77-78、81-83、97(1)、(2)); (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施工、装饰装修、建设工程监理等合同纠纷案件等(民事案件案由规定100); (八)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农村承包合同、农村承包经营权侵权、农村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村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农村承包经营权继承等案件(民事案件案由规定55、115-119); (九)民间借贷等合同纠纷案件(民事案件案由规定89(4)); (十)不当得利(民事案件案由规定128)和无因管理案件(民事案件案由规定129); (十一)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案件案由规定127)和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等(民事案件案由规定422-424); (十二)适用特别程序案件(民事案件案由规定371-387)以及上级人民法院规定由民一庭审理的其他类型案件。 二、本院受理以下当事人均在本辖区的300万元以下和一方当事人是外地的200万元以下的商事案件: 商事审判负责审理本院有管辖权发生在商事活动中的商事案件,即国内商个人、商法人和商事合伙在从事商事活动中发生的纠纷案件,或因设立、变更、终止国内商主体而发生的纠纷案件,主要包括: (一)部分合同纠纷案件:借款合同纠纷、担保合同纠纷、抵押合同纠纷、质押合同纠纷、定金合同纠纷、进出口押汇合同纠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银行卡纠纷、租赁合同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保管合同纠纷、仓储合同纠纷、追偿权纠纷、委托合同纠纷、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居间合同纠纷、补偿贸易纠纷、典当纠纷、合伙协议纠纷、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拍卖合同纠纷、缔约过失责任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债务转移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概括转移纠纷、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行纪合同纠纷、借用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演出合同纠纷、广告合同纠纷、展览合同纠纷、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 (二)担保物权纠纷案件:抵押权纠纷、质权纠纷、留置权纠纷; (三)与企业有关的纠纷案件: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企业公司制改造合同纠纷、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合同纠纷、企业债权转股权合同纠纷、企业分立合同纠纷、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企业出售合同纠纷、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企业兼并合同纠纷、联营合同纠纷、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四)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件: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股东名册记载纠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股东出资纠纷、新增资本认购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股权转让纠纷、公司决议纠纷、公司设立纠纷、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发起人责任纠纷、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公司合并纠纷、公司分立纠纷、公司减资纠纷、公司增资纠纷、上市公司收购纠纷; (五)合伙企业纠纷案件:入伙纠纷、退伙纠纷、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 (六)保险纠纷案件: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再保险合同、保险经纪合同、保险代理合同、进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保险费纠纷; (七)信托纠纷案件:民事信托纠纷、营业信托纠纷、公益信托纠纷; (八)票据纠纷案件: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票据追索权纠纷、票据交付请求权纠纷、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票据损害责任纠纷、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汇票回单签发请求权纠纷、票据保证纠纷、确认票据无效纠纷、票据代理纠纷、票据回购纠纷; (九)证券纠纷案件; (十)信用证纠纷案件; (十一)期货纠纷案件; (十二)撤销权、代位权等案件以及发生在商事活动中的侵权纠纷案件。 三、关于案件各业务庭和人民法庭管辖案件分工 民一庭审理本院有管辖权的重大、疑难、新型、复杂民事案件以及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等案件,其他民事案件由派出法庭办理。民二庭审理本院有管辖权的重大、疑难、新型、复杂商事案件、企业破产案件、公示催告案件和一方当事人不在峄城辖区的商事案件,其他商事案件由派出法庭办理。各人民法庭受理的民商事案件的管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管辖的规定进行区域细化。为了方便当事人诉讼和有利于审判工作需要,如法庭之间因有法定的回避情形、不便审理或受理后容易引发当事人合理怀疑的,或因管辖问题出现分歧的,或法庭主动为企业部门提供专项服务的案件,由分管法庭的副院长审查批准、安排调剂。 一审民商事案件审理的立案条件和审理期限 (1)对当事人提起的符合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法院应当在发送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告知有关诉讼权利义务及举证须知; (2)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4)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5)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二)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三)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6)合议庭组成人员应当在确定后三日内告知当事人;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 (7)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8)开庭审理分开庭预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宣判等四个阶段进行; (9)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判决前当事人同意调解的,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10)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11)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12)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三个月内不能审结的应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当事人申请或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间以及重新鉴定期间不算审限期。 民商事案件的立案要求和受理程序 (一)起诉 1、提交起诉状。原告向法院起诉,应首先按格式要求书写或打印起诉状,收集整理能够证明自己诉讼请求的有关证据材料,并按照被告人数递交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到法院立案窗口递交起诉状和有关的证据材料,同时,填写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2、提交身份证件。递交起诉状时,原告为公民的,须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非本人亲自办理的,还须提供原告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上的代理权限应按《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填写,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者代为进行和解,代为提起上诉的,应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被告户籍不在峄城区的,应提交被告在峄城区居住一年以上的派出所证明或暂住证。 原告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委托书上的代理权限同上按《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填写)、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对方当事人是企业的,须提供对方的工商登记资料(工商登记材料可以到:工商局调取)。 3、纸张要求。所有提交本院立案的诉讼材料应按规定使用A4纸张,诉讼材料按规定格式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书写或打印。 4、提交证据材料。要求提供原件或者与原件核对后的复印件。应当提交证据正本一份,副本按被告人数提供。 侵权诉讼,应提交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证据,交通肇事损害赔偿及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还应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明材料及法医鉴定; 合同纠纷,应提交双方当亊人签署的合同复印件或有关偾权债务证明文书复印件; 劳动争议纠纷,应提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署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双方形成劳动法律关系的相关证据;劳动仲裁机关作出的劳动仲裁裁决书(原件)。 行政案件还需提供行政机关对原告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文书复印件或相应的证明行政机关与原告发生行政法律关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刑事自诉案件还需要提供自诉人受伤害的相关证据或向公安机关的报案材料及法医鉴定;或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证明材料,以及自诉人 人身、财产受侵犯的证明材料; 其他证明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 证据材料应按顺序整理编号,填写好证据清单并签名确认。为方便核对及案件的审理,请务必注意保持证据材料原本与副本的一致性。证据原件在立案后可以直接带回由自己保管,但在开庭时务必提交法庭,以供核对、质证及归档,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二)审查立案 立案庭负责立案的法官接到当事人递交的诉状后,进行认真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当即将有关信息输入微机,待庭长审批后,立即向原告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交纳诉讼费用通知。 (三)排期 经审查决定立案的,当即进行排期。排期的内容包括:开庭日期、时间、地点、审判人员、书记员等。 (四)送达 排期后,由立案庭向原告送达开庭传票;案件分流到承办业务庭后,由承办庭负责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及开庭传票、通知进行证据交换、庭前调解等。 (五)缴纳诉讼费用 当事人收到法院开出的诉讼费用预交通知书后,7日内交款。期不予立案或按撤诉处理。 起诉状书写格式 原告: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和地址,身份证号、电话和邮编。(如是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所在地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地址、电话) 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务、工作单位、住址、 电话; 被告:(内容同上) 诉讼请求:所谓诉讼请求,即要求解决的问题,如请求离婚或要求赔偿多少钱等。 事实和理由:写明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法律依据、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写明诉状所递交的人民法院名称) 原告(具状人): (本人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年 月 日(起诉时的年、月、日) 附:合同副本 份。 本诉状副本 份(要提供与被告人数相应的副本,即除正本外,多一个被告增加一份即一个被告二份,二个被告三份)。 其它证明文件 份。 注:①事实和理由中应写清事情发生的经过、后果、因果关系或合同签订的经过、具体内容、纠纷产生的原因、诉讼请求及有关法律、政策依据。 ②原告应向法院列举所有可供证明的证据。证人姓名和住所,书证、物证的来源及由谁保管,并向法院提供复印件。 民事诉讼答辩状书写指导 答辩人名称: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和地址,身份证号、电话和邮编。(如是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所在地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地址、电话) 因 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写明案件的经过、具体内容、纠纷产生的原因以及相关的法律依据)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答辩状副本 份 答辩人: 年 月 日 注:事实和理由中应写清事情发生的经过、后果、因果关系或合同签订的经过、具体内容、纠纷产生的原因、诉讼请求及有关证据和法律、政策依据。 诉讼费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481号令)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鲁高法【2007】 53号) 收费标准 一、财产案件的受理费、执行费、保全费计算办法为:收费数=标的数×费率+增加数。 具体详见下述三表:
- 财产案件受理费
级数 |
标的额 |
费率 |
增加数 |
1 |
不超过1万元 |
交50元 |
|
2 |
超过1万元至10万元 |
0.025 |
300 |
3 |
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 |
0.02 |
1300 |
4 |
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 |
0.015 |
3800 |
5 |
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 |
0.01 |
4800 |
6 |
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 |
0.009 |
6800 |
7 |
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 |
0.008 |
11800 |
8 |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 |
0.007 |
21800 |
9 |
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 |
0.006 |
41800 |
10 |
超过2000万元以上的 |
0.005 |
|
案件受理费=诉讼标的数×本级数+本级增加数 |
- 申请执行费
级数 |
标的额 |
费率 |
增加数 |
1 |
没有执行金额或价款的 |
50-500 |
|
2 |
1万元以下的 |
50 |
|
3 |
超过1万元至50万元 |
0.015 |
100 |
4 |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 |
0.01 |
2600 |
5 |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 |
0.005 |
27600 |
6 |
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 |
0.001 |
67600 |
执行费=执行标的额×本级数+本级增加数 |
3.申请保全费
级数 |
标的额 |
费率 |
增加数 |
1 |
1000元以下或不涉及财产数额 |
30 |
|
2 |
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 |
0.01 |
20 |
3 |
超过10万元以上的 |
0.005 |
520 |
4 |
超过100万元以上的 |
最多不超过5000元 |
执行费=执行标的额×本级数+本级增加数 |
二、关于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授权各省在范围内确定各自具体收费标准的情形,我省具体规定为: 1、第十三条第二款第1项规定的离婚案件不涉及财产的离婚案件按50元收费涉及财产不越过20万元的案件按300元收费,涉及财产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0 5% 收费。 2、第十三条第二款第2项规定的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按500元交纳;涉及损害的赔偿金额5万至1 0万元的按1%交纳超过1 0万元的按0.5%交纳。 3、第十三条第二款第3项规定的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1 00元。 4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知识产权案件,没有争议金额的每件交纳1 0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费。 5、第十三条第六款规定的管辖权异议案件,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1 00元。 三、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已经做了明确收费规定的,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诉讼费的减缓免程序和条件 1、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 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2、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3、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4、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5、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6、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经审查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立案之前作出准予缓交的决定。 7、人民法院对一方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负担;对方当事人胜诉的,可以视申请司法救助的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其减交、免交诉讼费用。 诉讼风险提示 为方便人民群众诉讼,避免常见的诉讼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常见的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如下: 一、起诉不符合条件 当事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会受理,即使受理也会驳回起诉。 当事人起诉不符合管辖规定的,案件将会被移送到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审理。 二、诉讼请求不适当 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应明确、具体、完整,对未提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审理。 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要适当,不要随意扩大诉讼请求范围;无根据的诉讼请求,除得不到人民法院支持外,当事人还要负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三、逾期改变诉讼请求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超过人民法院许可或者指定期限的,可能不被审理。 四、超过诉讼时效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一般为二年(特殊的为一年)。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后,被告提出原告的起诉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如果原告没有对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事实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五、授权不明 特别授权即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事项的,应在授权委托书中特别注明。没有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具体记明特别授权事项的,诉讼代理人就上述特别授权事项发表的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 六、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 当事人起诉或者上诉,不按时预交诉讼费用,或者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申请未获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将会裁定按自动撤回起诉、上诉处理。 当事人提出反诉,不按规定预交相应的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不会审理。 七、申请财产保全不符合规定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按规定交纳保全费用而没有交纳的,人民法院不会对申请保全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未按人民法院要求提供相应财产担保的或不能足额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将依法驳回其申请。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的,将要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受到的损失。 八、不提供或者不充分提供证据 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外,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应提供证据证明。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证明不了有关事实的,可能面临不利的裁判后果。 九、超过举证时限提供证据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应当在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完成。超过上述期限提交的,人民法院可能视其放弃了举证的权利,但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新的证据除外。 十、不提供原始证据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提供的证据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能影响证据的证明力,甚至可能不被采信。 十一、证人不出庭作证 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特殊情况外,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可能影响该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甚至不被采信。 十二、不按规定申请审计、评估、鉴定 当事人申请审计、评估、鉴定,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审计、评估、鉴定费用,或者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审汁、评估、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可能对申清人产生不利的裁判后果。 十三、不按时出庭或者中途退出法庭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被告反诉的,人民法院将对反诉的内容缺席审判。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缺席判决。 十四、不准确提供送达地址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送达诉讼文书时, 因当事人提供的己方送达地址不准确,或者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致使人民法院无法送达,造成诉讼文书被退回的,诉讼文书也视为送达。 十五、超过期限申请强制执行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两年。期间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过上述期间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十六、无财产或者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 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者没有足够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能对未履行的部分裁定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将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十七、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金。 |